“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但偏偏有人想以身试法
利用职务之便空手套白狼
最终难逃法网
为自己的贪心付出代价
近日,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侵占财产的案件。
2018年7月,樊某入职某房地产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负责楼盘销售工作。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樊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购房客户缴交定金或购房款共计19.7万元后,并未按规定上交公司,而是用于个人消费,非法侵占了公司的财产。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樊某通过现金方式向公司退还1.9万元,退回客户冯某某2000元,剩余17.6万未按规定上交公司。2023年1月,樊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今年4月,经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樊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樊某退赔该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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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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