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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为获利污染岑溪环境,被罚金100万元……
2023年08月16日 11:16   浏览:182   来源:岑溪


今天
2023年8月15日
是首个全国生态日
岑溪法院特发布生态宣传典型案例
让我们行动起来
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吧!



案情简介



案例一

刘某在岑溪市某乡镇租用某公司的空置厂房,之后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地收购废铅蓄电池,并通过祝某聘请、组织多名工人用大刀、铁锤对收购来的废铅蓄电池进行砸碎拆解,且将拆解后的电池外壳、残液等剩余物弃于厂房地面上。经对涉案物品分类称量,厂房内未拆解的废铅蓄电池共重34.24吨,已拆解的电池壳共重8.42吨,已拆解的电池芯共重38.92吨,上述查获的废铅蓄电池总重81.58吨。

另查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记载废铅蓄电池及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等含铅废物属国家危险废物。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祝某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案例二


2018年初,邓某租下岑溪市某乡镇某场地,后在没有到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做相关防护设施的情况下,利用该场地加工、沉淀由其他公司正常生产燃料油时所产生的废油渣,提炼成半成品油后出售获利,并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无任何硬化、防渗设施的水坑中,产生的废物、废渣则直接挖坑堆放、埋藏在厂区旁的泥地中,并无任何遮盖、防渗措施,对附近的土壤、水源造成环境污染。
2019年,时任广东省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的莫某将公司生产的335.9吨废油渣交由陆某甲进行处置,并向陆某甲支付好处费。陆某甲在明知邓某无处置资质情况下将废油渣转由邓某处置并支付好处费。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陆某乙、陆某丙在明知邓某无处置资质情况下将2965.55吨废油渣运输给邓某处置,并支付好处费给邓某。邓某在将废油渣提炼、加工为半成品油后购买再加价出售给他人获利。
经对邓某厂区废水等采样检测鉴定,鉴定结果属于具有危险性的危险废物。

经法院公开审判,邓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3个月到3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万元到50万元不等;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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