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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一对父子因这事被判刑+处罚金...
2024年01月29日 08:29   浏览:26   来源: 小凤

出租山地给他人用于非法开采稀土,山主亦构成非法采矿罪获刑

01

基本案情


冯某安在明知李某明租赁其父亲冯某希名下位于岑溪市某镇某村的山地是用于非法开采稀土的情况下,仍与李某明签订租赁合同将上述山地租赁给李某明,冯某希亦同意该合同。

李某明、曾某等人为开采稀土矿,聘请莫某勇及黄某坚、钟某发、李某锋、曾某林、蔡某朋等人在上述山地铺设采矿设施,进行非法开采稀土矿活动,并通过贩卖稀土矿获利。

2020年4月22日,岑溪市公安局依法对上述非法采矿点进行查处,在现场发现有草酸、草酸池、母液收集沉淀池、简易生活工棚、柴油机、水池、水管等物。经对现场查获的疑似稀土氧化物进行鉴定,其稀土氧化物总量[REO(烧后)]的质量分数为94.22%,属离子相稀土氧化物,是稀土矿产品。

经鉴定,截至2020年5月2日,上述山场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范围的水平投影面积7649㎡,破坏稀土矿石量70163t,破坏离子相稀土氧化物(REO)资源50.52t,被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为737.59万元。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10人犯非法采矿罪,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时,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7 375900元、非法采矿造成地表水环境损害价值915705元、应急处置费用18670.6元、事务性费用300元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150000元,共计8463275.6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2

裁判结果









▲庭审现场


岑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0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8个月不等刑罚,并处3万5千元到1万元不等罚金,连带赔偿因本案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7375900元,地表水环境损害价值915705元,应急处置费用18670.6元,事务性费用3000元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150000元,共计金额8463275.6元,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山主冯某希、冯某安明知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仍向其出租山地,为李某明等人非法采矿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和帮助,因此,冯某希、冯某安明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除此之外,因共同犯罪造成国家资源的破坏,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连带承担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害、生态环境损失及处置费用等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03

典型意义

国家已将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凡擅自开采,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山主明知非法开采者租山或购山的目的用于非法开采稀土,即属于山主为非法开采稀土提供便利条件,成立共同犯罪,可构成非法采矿罪。法院结合案情、性质、社会危害性等,依法认定和区分主犯与山主、受雇人员的责任并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依法适用罚金刑,并判令犯罪分子支付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损害损失和生态功能恢复费用,保障了依法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总效果,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震慑盗采稀土犯罪、引导群众提高稀土保护意识。来源:岑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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