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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某幼儿园被责令改正,原因曝光...
2024年03月06日 18:09   浏览:57   来源:头条号

你身边有
在公共门厅、楼梯间、安全出口
停放电动车或者
为其充电的情况吗?
注意!这样很危险!
而且会受到处罚!

为深刻吸取南京“2·23”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事故的发生,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强化源头管控紧盯重点部位,联动部门整合社会力量,强化综合监管与技防物防相结合,全力推动全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纵深开展

2024年以来,梧州支队联合公安派出所、住建、城管街道办、社区等部门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检查694次,出动力量2779人次,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2173辆、私拉电线的1031余处,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示范点33处,实施物理分隔166家,安装简易喷淋装置114套,安装无线烟感报警器76个,约谈1087人,处罚23人,曝光25次,切实提高电动车火灾防范水平,有力维护社会面火灾形势持续平稳。

岑溪市

为深化落实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要求,进一步督促幼儿园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岑溪大队深入辖区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把好幼儿园“消防安全关”。检查中,发现该学校1层室内违规停放电动车,消防监督员当场发出《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单位改正。


    





      下一步,梧州消防将持续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严格规范电动车销售、充电、停放等问题,深入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切实提升群众规范停车和安全充电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形势稳定。


相关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消防部门提醒,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如何安全使用电动车

避免起火、爆炸等事故?

以下事项请注意


图文来源:节选自梧州消防;编辑 | 最爱岑溪(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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