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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一男子买到“问题”阿胶,法院判决...
2024年03月18日 17:15   浏览:29   来源:小香


发布含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食品广告,买卖合同无效,但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不足,法院不支持十倍赔偿。


买家刷微信短视频时被一款阿胶产品的介绍吸引购入阿胶。在熬制阿胶糕时发现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于是起诉要求卖家赔偿。经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有了结果:卖家退还货款。


  买方:食品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卖方退一赔十  



2022年12月,岑溪市的吴强在刷微信视频号时,一个宣传阿胶产品的视频引起了他的注意。他通过视频下方的评论添加了李云的微信。通过与李云交流及看其微信朋友圈介绍,对方称这款阿胶产品有香港注册号,可在香港药监局查询,其成分含有97%的驴皮,专供出口,产品价格为398元。为了确保购买的产品是正品,吴强要求李云提供营业执照信息,李云提供了其名下的营业执照信息。

随后,吴强购买了10盒产品,将3980元货款支付给李云。此后,吴强以在熬制阿胶糕时闻到腥臭味,怀疑产品有问题为由向相关部门投诉,并委托一家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阿胶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产品不含任何的驴皮成分。

“该产品配料表上有驴皮,且李云介绍该产品含有97%的驴皮,但检测中并不含有驴皮成分。这意味着该产品有安全隐患,李云存在欺诈行为。”吴强向岑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云退还货款3980元;依照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3.98万元。



  卖方:买方是职业打假人,以诉讼牟利   




庭上,李云辩称,吴强于2022年12月通过微信视频号添加她的微信,并自行查找她的微信朋友圈后大量购买商品,对商品有一定认知,其目的性明显不符合常理。吴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寻找商品以微信下单的方式购买,然后再以商品存在标识问题进行索赔,购买商品的方式只是进行索赔的手段,而非真实的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案例显示,吴强提起过多次诉讼,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主张赔偿。法律设置惩罚性赔偿的条款是为了加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行为的规范性,不能以此作为牟利的手段和方式,否则就违背了立法目的,更不是让某些人因此来浪费司法资源。
李云称,吴强亦将此产品举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部门处理后,其对该产品进行自查、下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轻微违法行为并已及时更正,且吴强也没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食用后身体有危害的证据配合调查。事后,吴强又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附阿胶检验报告。但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有新的证据作“销售检验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立案调查时,吴强没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吴强的阿胶检验报告,其检材来源不明,不清楚是否存在检材调包的情况,李云对检验报告不认可。




法院: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不足,不支持十倍赔偿。

经查,2022年10月,李云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关于阿胶产品的广告,广告内容为:“香港品牌山东阿胶500g,送礼自用佳品,有助于补气补血、滋阴补肾、美容美颜、延缓衰老、产后进补、月经不调、改善睡眠、生精壮阳、提高免疫力、男女滋补佳品、补而不燥。”该广告由李云自行设计、制作、发布,无广告费支出。2022年12月,将10盒阿胶出售给吴强后不久,李云认为上述广告内容不妥而删除。
根据吴强的举报,2023年6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李云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食品广告,对外宣称其销售的阿胶食品具有补气血、延缓衰老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构成“发布含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食品广告违法行为”,但仅在微信朋友圈及视频号中发布1条含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食品广告,宣传时间不足2个月,宣传影响的范围小,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决定对其作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并停止发布广告等处罚。
岑溪市法院指出,吴强通过微信向李云购买10盒阿胶并支付相应价款,吴强、李云之间在事实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李云因构成发布含有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食品广告违法行为而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其销售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吴强与李云的买卖合同无效。吴强、李云一致同意吴强退还尚存的8盒阿胶,李云向吴强返还货款3980元。
至于吴强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的问题,岑溪市法院指出,因双方交易的阿胶货物检材未及时固定并进行相关鉴定,李云对委托检测阿胶的检测结果存在异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云出售阿胶货物也仅是对其广告行为进行违法处理而未就其质量问题作出相关认定或处理,故吴强主张李云所售阿胶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不足。
岑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云返还阿胶货款3980元给吴强,吴强退还上述其所购的8盒阿胶给李云;驳回吴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强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梧州市中院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维持一审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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