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宣传单
广大居民群众: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市拟开展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向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乡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乡镇污水处理费。
二、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计征方式及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岑溪市镇级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岑政规〔2026〕2号)精神,污水处理费按用户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的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由各镇人民政府核定常住人口数据后,按每人4.85元/月征收。
(三)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统一按0.85元/立方米收取,非居民统一按1.20元/立方米收取。
三、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方式及缴库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未使用自来水或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污水处理费由乡镇核定常住人口后由公共供水企业统一上门收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四、相关法律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排水单位或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污水处理关乎人居环境和居民健康,希望广大居民群众积极配合和支持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岑溪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6年8月13日
来源丨岑溪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