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坠河灭失
谁应担责,各执一词
张三
保险公司
法院判决,保险理赔
岑溪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为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案外人李四的行为属合法驾驶,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对保险公司提出没有找到被保险车辆,无法确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为投保车辆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抗辩意见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岑溪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三损失42486.4元。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三、保险公司对该认定书未提异议。事后,保险公司又称坠河车辆并不能确定是投保车辆,而不同意理赔,却不提供足以证明该理由成立的证据,显属无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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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岑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