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井产生震动致房屋开裂
柳宏称,在施工前后,施工队负责人王翔并未进行任何地质勘探工作,这导致了他的房屋整体陷落,墙体、围墙及地板不同程度断裂。
目前,他的房屋、围墙、地板的裂痕比申请调解的时候增多增大,大门也因墙体开裂变形而无法正常使用。他的房屋建于上个世纪80年代,属于合法房产,由于损害情况较为严重,已经无法正常居住。
林光伟辩称,他不是该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他是受父亲林平和九伯林明委托联系王翔打井,他对案涉水井无使用权。该案被告应是林平、林明,如需赔偿也应由二人赔偿。
法院判施工方担责六成
岑溪市法院指出,柳宏的房屋距离打井的位置较近,王翔采用机械钻井方式打井,钻井深度达15米,钻井过程中产生振动对周边的地基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影响。法院依法委托检测机构鉴定,结果为:打水井行为对案涉房屋地基造成了振动影响,使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从而导致房屋墙体发生裂缝损害,案涉房屋的损坏与打水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并未区分柳宏房屋受损的主因、次因或明确打井行为是否为柳宏的房屋受损的唯一原因。柳宏的房屋基础建于1987年,首层于1990年建成,2007年加建了第二层,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且缺乏建造资料、基础信息不详,故房屋受损也有其自身的原因。
岑溪市法院认为,林光伟是受林平、林明的委托代与王翔沟通打井事宜,且他不是打井土地的使用权人,也不实际承担打井的费用,故林光伟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对柳宏的房屋受损不承担责任。王翔使用自有设备和施工人员为林平、林明二人打井,与二人之间属于典型的承揽关系。王翔作为承揽人承揽机械钻水井业务,但并无专业的钻井资质,在进行打井施工作业前又没有对打井位置周边的地基进行深入了解、勘测,盲目施工导致柳宏的房屋产生裂缝、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王翔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对柳宏的房屋受损造成修复费用的损失负主要民事责任。林平、林明作为定作人,共同对打井的位置进行确认,事先没有对打井位置周边地基进行了解和勘测,也没有事先征询有可能受其打井影响的附近房屋屋主的意见,对所选任的承揽人是否具备专业钻井资质也未予以审慎审查,具有选任过错,对柳宏的房屋受损造成的修复费用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柳宏的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且在王翔打井之前房屋已有多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痕,故房屋受损造成修复费用的损失,柳宏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
结合案件情况,岑溪市法院认定:由柳宏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王翔承担60%的民事责任,林平、林明共同承担10%的民事责任。
岑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翔赔偿柳宏3万余元;林平、林明赔偿柳宏5601.5元。
王翔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前,梧州市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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