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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侵权假冒|岑溪法院发布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假烟典型案例【22年第124期】
2022年06月15日 20:39   浏览:65   来源:新闻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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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岑溪法院依法惩治侵权假冒犯罪行为,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次发布三个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假烟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审判的指引、评价、教育作用,强化公民守法意识。




01
生产、销售假烟

2020年6月底至7月初,被告人蒙1受福建籍人员林某某、广东省“陈老板”(均另案处理)之托,租赁被告人李2负责管理的岑溪市某镇山庄内的一块场地用于生产假烟。后又参与帮助建造厂房、物色望风人员和管理;2020年7月10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冉3、谭4、方5、林6、李7等人先后来到该生产假烟窝点,积极参与生产假烟工作。其中,冉3、谭4负责看管监控及生产机器,方5负责称重及核查烟支数量,林6、李7负责望风。2020年7月13日,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即对上述假烟生产窝点进行查处,当场查获红塔山品牌散装烟支105.85万支、白沙品牌散装烟支57.736万支、南洋双喜品牌散装烟支285.476万支,合计价值2930578.61元;烟丝8180.2斤,价值295714.23元,两项合计价值共3226292.84元。经对上述查扣的烟支、烟丝进行检验,上述被查扣的散装烟支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20年11月6日,岑溪检察院向岑溪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蒙1、冉3、谭4、李2、方5、李7、林6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岑溪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七被告人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卷烟,仍参与管理、生产、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226292.84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货值金额3226292.84元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折算成销售金额1075430.95元进行量刑处罚。


七被告人伙同他人主观上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蒙1参与介绍、管理,冉3、谭4、方5受雇参与生产,李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李7、林6受雇参与望风,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七被告人参与生产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根据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岑溪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判决七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二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
被告人蒙1、李7不服岑溪法院作出的前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02
生产、销售假药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田1在未经授权、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广东省广州市某村的民房生产、销售“黄道益活络油”,并在产品包装上标示“功能:舒筋活络;主治:跌打肿痛,腰酸背痛,经络抽缩”等药品标识。2019年5月,被告人田1将制假厂房搬至广州市另一村庄被告人郭2的民房继续生产、销售,并雇请被告人郭2、杨3、杨4、郭5、田6帮忙生产。2019年5月24日,民警查处上述制假厂房时,现场抓获被告人田1、郭2、杨3、杨4、郭5、田6,并扣押田1的生产设备及假“黄道益活络油”7031瓶。


2019年1月起,被告人田1将其生产的上述“黄道益活络油”以每箱(144瓶)800元或78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黄7。2019年2月22日至5月23日,田1销售给黄7的销售金额达119130元(约152箱)。然后再通过黄7,依次以每箱870元、1250元、1800元的价格转手销售给被告人马8、黄9、林10,林10最后以每瓶25至33元的价格通过网上销售给消费者。黄7、马8、黄9、林10明知其购进的“黄道益活络油”为假药仍不断批量进货并销售,其中马8销售20多箱给黄9,黄9销售13箱给林10。被告人林11明知林10销售的“黄道益活络油”为假药而帮助销售。至2019年5月24日案发,林10、林11共销售上述“黄道益活络油”437瓶。

2019年5月24日,民警抓获被告人黄7、马8、黄9、林10时,分别查获上述假“黄道益活络油”3瓶、1296瓶、116瓶、1399瓶。
另查明,2019年5月24日,民警从被告人林10位于岑溪市区经营的店铺一楼后面的杂物房里搜出疑似射钉枪一支及钢珠93粒、射钉弹54发。经鉴定,林10持有的上述射钉枪被认定为枪支。

2019年11月25日,岑溪检察院向岑溪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田1犯生产、销售假药罪,郭2、杨3、杨4、郭5、田6犯生产假药罪,黄7、马8、黄9、林11犯销售假药罪,林10犯销售假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称,因十一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请求判令被告人支付其所销售假药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并通过全国性的报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岑溪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1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郭2、杨3、杨4、郭5、田6构成生产假药罪,被告人黄7、马8、黄9、林11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林10构成销售假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田1、郭2、杨3、杨4、郭5、田6主观上具有共同生产假药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生产假药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2、杨3、杨4、郭5、田6明知田1生产假药,仍然提供帮助,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10、林11主观上具有共同销售假药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林11明知林10销售假药仍然提供帮助,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10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十一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分别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6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属于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十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2019年12月31日,岑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田1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黄7、马8、黄9、林11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七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被告人林10犯销售假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郭2、杨3、杨4、田6、郭5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十一被告人连带支付按所销假药价款三倍的赔偿金35475元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人黄7、黄9、杨3、杨4对岑溪法院作出的前述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03
运输假烟

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1、杜2受他人雇请,驾驶杜2所有的小客车从广东省广州市运输卷烟往广西北流市销售。同日6时许,杜2驾车途经G2518深岑高速公路岑溪市某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与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抓获,并在小客车上查获标注双喜(硬)50条、双喜(硬经典)250条、红塔山(硬经典100)500条、红塔山(硬经典)350条等品牌的共1150条卷烟。上述被查获的卷烟经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查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为117444.5元。

2021年3月4日,岑溪检察院向岑溪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1、杜2犯非法经营罪。岑溪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1、杜2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明知是非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而为他人运输,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李1、杜2是受雇请而帮助他人运输烟草专卖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李1、杜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分别对其从轻处罚。


2021年5月27日,岑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1、杜2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一万元、九千元。




END


文字:黄丽婷

编辑:刘泳敏

校对:田广伟

审核:梁东波|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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