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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由岑溪法院审理,最高获刑八年六个月
2022年10月08日 08:21   浏览:66   来源:岑溪
9月30日下午,岑溪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岑溪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何某弟纠集被告人何某光等人在岑溪市某镇村等地,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了抢劫、寻衅滋事等三次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被告人何某弟、何某光一人犯数罪,均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岑溪法院对二人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这是扫黑除恶常态化以来,岑溪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一次抢劫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莫某某相约以赌“三公”的形式骗钱。当晚,被告人何某带被害人莫某某去到岑溪市某镇村梁某某家中二楼的麻将房赌博,不久,被告人何某光与谢某某、梁某辉(另案处理)等人陆续来到,在赌博过程中何某借故离开,何某光等人便以莫某某带作弊器“出千”为由,对莫某某进行殴打、恐吓、威逼,当场劫取莫某某人民币31000元(通过逼迫莫某某提供银行卡密码取款,转账等方式)。


二次抢劫


2022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苏某辉(属本案被告人,非涉恶人员)以梁某文、覃某某等五人涉嫌盗窃一辆三轮车为由,将梁某文、覃某某抓到何某弟屋附近的平地。被告人何某、何某光、苏某辉等人对梁某文、覃某某二人进行恐吓、手打脚踢,逼二人承认偷车。

何某以私了不报警处理为由提出要二人拿50000元来赎身未果后,示意何某光把梁某文的一部手机拿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87元。


寻衅滋事


2021年3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在岑溪市某酒吧与薛某(已判刑)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何某弟通过微信语音挑衅薛某,被告人何某与何某光等人在其位于岑溪市某镇村的家中持刀、铁棍等候薛某到来。当薛某等三人持铁管先行进入何某弟家中即被何某、何某光等人持刀、铁棍围住,不久薛某纠集的甘某某(已判刑)等人也持刀、棍到达何某家。双方人员发生推搡、扭打,在推打中何某光头部受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


庭审现场

被告人何某、何某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二次强行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共计31 88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苏某辉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价值887元的手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某、何某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何某光犯抢劫罪、寻衅滋罪,被告人苏某辉犯抢劫罪罪名成立。
最终,综合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各自的认罪悔罪表现,岑溪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何某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苏某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认定被告人何某弟、何某光为恶势力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岑溪法院综合评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本案中,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何某纠集何某光等人在岑溪市某镇村等地,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实施了抢劫、寻衅滋事等三次犯罪活动。被告人何某、何某光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直接或间接破坏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情形,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因此,对被告人何某弟、何某光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恶势力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苏某辉虽然参与实施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但其在主观上没有加入恶势力的意愿,且与何某、何某光纠集在一起的时间明显较短,不宜认定为恶势力成员。对被告人苏某辉辩解称其不是恶势力的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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