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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小少年?来看看岑溪法院这节防性侵课吧(附保护手册)【22年第217期】
2022年11月16日 08:14   浏览:50   来源:岑溪

“小小少年 很少烦恼
眼望四周 阳光照
小小少年 很少烦恼
但愿永远这样好”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离我们并不遥远”,11月11日下午,岑溪法院少年法庭法官蓝后娟、法院刑庭法官、市实验小学法治副校长贤静及法院法治宣讲团部分成员来到市实验小学,为该校四至六年级的近200名学生上了一节预防性侵法治知识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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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法官通过广西区内有较大影响的“百香果女孩案件”及法官们主办的3件未成年人被性侵的审判案例入手,借助图片引导同学们认识自己的身体、学会分辨和防范性侵害,并教导同学们在遇到性侵害时的应对措施、被侵害之后同学们该怎么做。鼓励同学们要做自己身体的“小主人”,面对不法侵害要勇敢说“不”。
宣讲结束后,法官向学校赠送一批法律书籍。该校黎敏副校长表示,将以此次法治课为契机,进一步抓好学生的法治教育。











现在我们跟着实验小学的同学们也来学习一些防性侵知识吧!



常见误区



误区一:男孩不可能遭到性侵害
事实上,男孩女孩都可能遭遇性侵。

误区二:孩子小不会遇到性侵害
事实上,任何年龄的孩子都可能遭受性侵。

误区三:性侵孩子的大多是陌生人
事实上,常有熟人性侵孩子。如有学校的老师、家长的朋友,甚至亲人。

误区四:性侵者会使用暴力手段
事实上,他们有时候会利用贿赂、诱骗、关爱等手段。

    因此,家长可以对孩子说,无论别人打你还是给你买东西,如果他接触了你的隐私部位,或者让你去碰他的隐私部位,看一些裸体照片、视频等,一定要及时告诉家长。







家长要重视孩童的防性侵教育,万一伤害发生了,记住当下一定不要洗澡,不要清洗身上的衣物,要报警,就医做检查,注意保留证据。要安抚孩子,让孩子认识到:我们没有错,错的是坏人,我们一定要坚强,要快乐成长,长大以后才能帮助更多的人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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