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降低烟花爆竹燃放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岑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2019年11月29日)划定的禁燃禁售区域的基础上,结合岑溪市实际,适当扩大我市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现就我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的区域 (一)扩大岑溪市城市建成区区域范围 东至乌峡村卫生所、东山公园、市五中并延伸至北环大道东侧山坡边、变电站西侧道路、道琦砂石料场西侧道路、金桂园小区接岑罗高速岑溪东联线公路;南至G65包茂高速及G80广昆高速;西至岑溪市新闽粤陶瓷有限公司西侧边界;北至玉梧大道北侧400m、G65包茂高速并延伸至古塘村、甘冲山庄接乌峡村卫生所形成的闭环区域(见附件1)。 (二)新增1个重要社区南渡镇吉太社区区域范围 南渡镇吉太社区:东至吉太中学、往西南延伸至吉太中心小学,西侧以现状山坡为界,北至水系往北160m所形成的范围(见附件2)。 (三)13个镇主镇区范围内禁燃禁售区域不变 岑溪市马路镇、南渡镇、水汶镇、大隆镇、梨木镇、大业镇、归义镇、筋竹镇、诚谏镇、糯垌镇、安平镇、三堡镇、波塘镇等13个镇主镇区范围内仍保持《岑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2019年11月29日)划定的禁燃禁售区域不变。 (四)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车站、码头、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水利设施、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广场、集贸市场、医疗机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与储存单位、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区域。 二、关于处罚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积极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岑溪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4日岑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的通告
附件:1.岑溪市城市建成区禁售禁燃范围示意图

附件2.南渡镇吉太社区禁售禁燃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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