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莫某与三名朋友在夜宵城包厢内饮酒。当晚8时许,莫某等人准备离开时,恰巧遇到前来吃夜宵的被害人欧某甲。
期间,莫某在无任何纠纷的情况下,突然动手击打欧某甲两下,同行人员见状立即上前劝阻。
然而,莫某等人并未因此收敛。其随后尾随欧某甲进入厨房,随手拿起一把红色塑料胶凳,对欧某甲及闻讯前来劝阻的另一名被害人欧某乙实施殴打。
过程中,莫某等人还将欧某甲推入杂物间,继续使用红色塑料胶凳及柴刀对其进行攻击,导致事态进一步升级。经鉴定,欧某甲、欧某乙的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莫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结合莫某有犯罪前科及自首情节,法院经审理,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中,莫某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拦截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此案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饮酒需适量,冲动酿大错。 酒后滋事不仅危害社会秩序,更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愿大家从此案中汲取教训,恪守法律底线,共筑文明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