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有客,要不要去拉?”
“拉,最近手头紧。”

不久前,岑溪法院审结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案件,一起来看看。
2022年9月某天,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他人(另案处理)介绍将越南籍人员从广东某地运送至广西与越南交界的某一服务区。次日,陈某某驾驶其名下商务车在广东省某地接上六名无合法入境手续的越南籍人员向广西与越南交界的某服务区驶去,途经广西某检查站时被抓获。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出入国境管理法规,明知他人偷越国境仍运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商务车一辆、手机一台,予以没收。

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