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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又不听!零补偿!岑溪两处违建被依法拆除
2024年12月24日 09:02   浏览:5   来源:岑溪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南渡镇于12月22日依法对陆某某占用苏河村苏河一组0.14亩、潘某某占用苏河村苏河二组0.6亩河岸线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据调查核实,在河道遥感图斑中发现该两处建筑分别占用约0.14亩、0.6亩河岸线,业主陆某某、潘某某该行为属于非法占用河道管理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南渡镇人民政府向他们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两位业主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对该处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本次行动由镇党委、政府牵头,联合市水利局、镇执法队、镇平安法治办、镇农业服务中心、财政经济办公室、南渡卫生院、供电所、苏河村包村领导及包村工作组、苏河村干部、拆违工人等约50余人次统一行动,出动大型机械1台,依法对陆某某占用苏河村苏河一组0.14亩、潘某某占用苏河村苏河二组0.6亩河岸线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


拆除前



拆除中



拆除后


下一步,南渡镇将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不定期对全镇辖区内江河湖库进行检查巡查,坚决做到一旦发现马上制止乱占江河湖库管理岸线行为,及时有效制止各类违规占用江河湖库管理岸线行为,牢牢守住江河湖库安全管理底线。

为持续做好江河湖库安全管理工作,现给广大群众科普一下江河湖库保护相关政策,请大家了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应遵循“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防汛指挥机构有责任责令设障者在限定期限内清除障碍物。若设障者逾期未清除,防汛指挥机构有权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所需费用。在紧急防汛期间,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还有权对严重阻水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进行紧急处置。法规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同样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处理。河道主管机关应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防汛指挥部则负责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如设障者逾期不清除,防汛指挥部可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6.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关于明确江河湖库“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第4点“乱建问题”中的第2小点在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需要根据通知文件清理整治标准中的第4点清理整治“乱建”中的第1小点在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特别是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防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建设项目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限期进行清理整治。

为持续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现给广大群众科普一下耕地保护相关政策,请大家了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闲置、荒芜耕地超过1年的,暂停该耕地地力保护等补贴的发放,待复耕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对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按占用耕地面积处耕地开垦费(旱地40元/平方米,水田80元/平方米)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违法占用一般耕地10亩以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条例》第五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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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岑溪市南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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