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举报查处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2024年4月,岑溪市应急管理局接上级转发有关群众举报线索,岑溪市筋竹镇某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经对该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1.+293米平巷尽头往前掘进约20米,无通风巷道总长约30米,此平巷不在《安全设施设计》建设范围内;2.该矿为基建矿山,未按照规定每1个月更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1.10条规定的图纸;3.+293平巷尽头的30米巷道顶板较破碎,未进行任何支护。
上述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项、第十九项、第二十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属实。岑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矿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岑溪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规定,岑溪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6月奖励举报人1000元。
来源|梧州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