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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江苏两地犯罪,59岁李某某终落法网…
2022年11月03日 08:25   浏览:36   来源:岑溪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而偏偏有人爱财却不脚踏实地

总想着不劳而获

一次次顺手牵羊

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01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22年5月24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生于1963年)在岑溪市区某市场的一个菜摊买菜时,趁被害人陈某甲不注意之机盗窃了遮阳伞挂着的篮子里面的一台价值300元黑色华为畅享7S手机。次日,李某某在岑溪市工商银行旁边的一个收手机的地摊将该手机卖掉,获利130元

2022年5月25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岑溪市区玉梧大道西某超市里面一处称量台处,趁无人之机盗窃了被害人梁某乙放在抽屉里面的一台价值575元的苹果手机。
2022年6月1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岑溪市区永安路某间米粉店内,趁周围无人之机盗窃了被害人梁某丙放在角落物品架上的一台价值1192元的黑色OPPO手机。
2022年7月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江苏省徐州东站东候车室某数码店盗走潘某丁放在店售卖的一只右耳耳机。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黑色华为畅享7S手机一台、苹果手机一台、OPPO手机一台、耳机一只,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陈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潘某丁。

02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签字具结,对其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岑溪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0元,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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