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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岑山溪水|岑溪法院发布三起严惩环境资源犯罪案例【22年第115期】
2022年06月03日 17:28   浏览:45   来源:新闻头号





岑溪法院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嘱托,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用最严格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近两年,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及非法采矿罪、污染环境罪、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名。


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

小编为大家推送岑溪法院三起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例

邀您一起学法懂法用法

提高环保意识

共同守护岑山溪水




01



污染环境,13人获刑,罚金及赔偿共计过千万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份,被告人谭1作为岑溪某生物质能公司股东,与广东省某石油化工公司老板陈某某(另案处理)商定,将陈某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强酸性、污染性的“废油渣”交给谭1所在的岑溪某生物质能公司处理,陈某某给予人民币750元-850元/吨的处理费用。谭1经与岑溪某生物质能公司其余股东被告人龙2、陈3、梁4商量后,四人明知“废油渣”是有污染性的物质仍决定接收处理。谭1负责直接联系陈某某、并负责叫陈5、梁6等人运“废油渣”去垃圾场倾倒等日常管理工作,梁4负责生产,龙2在2020年10月前负责财务,陈3对公司的运行、决定均知情同意。

随后,岑溪某生物质能公司开始接收陈某某运送到岑溪市的“废油渣”,谭1等人在将“废油渣”掺入到岑溪某生物质能公司的木糠颗粒生产未果后,指使任岑溪某生物质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陈5、被告人梁6帮忙寻找处置“废油渣”的地点,并承诺给付处置费用。之后陈5伙同被告人邓7驾驶货车将约250吨“废油渣”运到岑溪市某镇的垃圾场进行倾倒,并雇请被告人卢8帮忙焚烧、填埋。梁6伙同被告人元9驾驶货车将约350吨“废油渣”运到岑溪市另一镇的垃圾场及岑溪市某镇的山地进行倾倒,并雇请被告人钟10、钟11帮忙焚烧、填埋。2021年1月15日,梁4退出岑溪某生物质能公司,至此岑溪某生物质能公司接收了“废油渣”1099.84吨,被告人梁4应对此数量的危险废物负责。2021年1月5日至4月11日期间,陈某某指使被告人钟12、钟13驾驶货车从广东省运输到岑溪市交给谭1等人非法处置的“废油渣”为420.02吨。2021年5月份,执法人员在岑溪某生物质能公司车间、岑溪市某工业园仓库查获库存的“废油渣”808.4吨,后广东省某石油化工公司出资委托某环保科技公司安全处置了其中的510吨“废油渣”。经对上述“废油渣”进行取样鉴定,认定属于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至案发,岑溪某生物质能公司接收了1408.4吨危险废物,公司股东谭1、龙2、陈3,公司法人陈5应对该数量的危险废物负责,其中梁6帮倾倒了350吨,邓7帮过油690.8吨,元9帮倾倒350吨,卢8帮焚烧250吨;钟10帮焚烧350吨,钟11中途参与和钟10焚烧危险废物。 另查明,岑溪某生物质能公司违法所得33.6899万元,陈5违法所得2.9334万元,梁6违法所得1.1593万元,邓7违法所得3.9490万元,元9违法所得3.9525万元,钟12及钟13违法所得3.3万元,卢8违法所得4万元,钟10违法所得2.4061万元,钟11违法所得0.304万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桂D**号货车为刘壹(案外人,化名)所有。
 
▲被告人
裁判结果
岑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岑溪某生物质能公司、被告人谭1等12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钟11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岑溪某生物质能公司、广东省某石油化工公司、被告人谭1等13人、陈某某共同参与危险废物的非法处置,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连带承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等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现场
2022年1月27日,岑溪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岑溪某生物质能公司被判处罚金500万元;谭1等13人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五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到60万元不等。由岑溪某生物质能公司、广东省某石油化工公司、谭1等人连带赔偿岑溪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37.4009万元、清理及处置费用105.44万元。
一审宣判后,陈某兴等7人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02




危害珍贵、频危野生动物,收购人、出售人双双获刑





01
案情回顾

赵某在岑溪市经营鸟笼店,2021年,赵某先后出售6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等鸟类,并从李某才处收购四只珊瑚鸟(黑喉噪鹛)及一只红嘴相思鸟。2021年10月9日,岑溪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赵某经营的鸟笼店发现并扣押55只画眉、14只黑喉噪鹛、1只鹩哥、1只红嘴相思鸟等野生动物。经鉴定,上述鸟类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红嘴相思鸟还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
02
裁判结果

▲庭审现场

岑溪法院分两案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李某才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岑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才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3




盗采稀土,11人获刑,罚金及各项赔偿共计300余万元





01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黎某伦等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商议以原山浸矿的方式在岑溪市三堡镇某村龚某等户的山场开采稀土,并约定各人所占矿点的股份及各人分工,后聘请江西籍技术人员和工人进行稀土开采,其间,曾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后继续开采直至2020年12月案发。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地质队鉴定,上述稀土采矿点2020年3月至11月期间非法开采稀土造成资源破坏范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为6300.71㎡,破坏稀土矿石量48 359.21t,破坏离子相稀土氧化物(REO)资源量23.938t,破坏可采离子相稀土氧化物(REO)资源量17.954t。被破坏的可采矿产资源价值为205.21万元。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评估,上述非法开采稀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1253480元,需要支付生态环境鉴定费用150000元。


02
裁判结果


岑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伦等11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黎某伦等11人共同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侵害国家矿产资源,并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连带承担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害、生态环境损害等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11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岑溪法院对黎某伦等11人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到四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到4万元不等。由黎某伦等11人连带赔偿因本案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2052100元,生态环境损害人民币1253480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人民币150000元,共计金额人民币3455580元。


一审宣判后,黎某伦等4人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ND

图片:来源网络

文字:钟金宏

编辑:刘泳敏

校对:田广伟

审核: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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