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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俩兄弟开摩托撞上路边小车,结果出乎意料...
2023年09月18日 15:58   浏览:219   来源:小香
岑溪一对杨姓兄弟因搭便车,

引发交通事故双双受伤,

为此兄弟反目,对簿公堂。

近日,岑溪法院的判决结果来了!

岑溪法院8月24日发布以案说法文章《搭便车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司机可以免责吗?》:2022年1月的某天杨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杨某乙至岑溪市某村一路段,与徐某某驾驶停放在路外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杨某甲、杨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杨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杨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杨某乙受伤当日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91天,共用去医药费14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杨某乙与杨某甲是同姓兄弟,事发当晚是杨某乙叫杨某甲用摩托车送杨某乙到镇上与朋友饮酒,在杨某甲搭乘杨某乙回来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杨某甲是免费搭乘杨某乙的。
事故发生后,杨某甲垫付医药费3万元,后来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杨某乙将杨某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杨某甲赔偿损失13.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好意同乘,民事赔偿责任不仅仅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定对杨某乙的损失应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后,杨某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虽然经交警认定杨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徐某某、杨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杨某甲是应杨某乙之邀无偿搭乘杨某乙到杨某乙指定的地点与朋友饮酒,在回来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好意同乘,而杨某甲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法官在本案中判定对杨某乙的损失应由杨某甲、杨某乙各承担50%的责任。
在我国提倡建立和谐社会的环境下,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如果发生在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必须实行全面赔偿,则不符合我国社会伦理价值观,也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故在好意同乘中驾驶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若驾驶员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以好意同乘来减轻驾驶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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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岑溪法院  编辑整理|岑溪今日(版权归原作者,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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