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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兄弟俩雇人打井致邻房开裂,双方对簿公堂
2024年01月19日 11:04   浏览:573   来源:小香
岑溪法院1月18日讯:王翔率领的打井队在距离柳宏的房屋10余米处打水井,打井产生的震动导致柳宏的房屋出现整体陷落,墙体、围墙及地板不同程度断裂。与涉事各方协商无果,柳宏诉至法院索赔。经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不久前有了最终结果。


打井产生震动致房屋开裂

2021年12月,林平、林明兄弟为解决用水问题,委托林平的儿子林光伟联系打井施工队在指定地方打井。林光伟与王翔口头约定:打井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由王翔在林明的菜园地采用专业钻机施工钻井取水,并负责提供专业钻机等打井相关设施设备、组织打井施工人员。2021年12月16日,王翔组织钻井施工人员至菜园地钻井。
柳宏的房屋毗邻林明的菜园地,距离钻井的位置10余米。柳宏发现其房屋周边地面及房屋内部墙体均产生裂缝,认为是林平、林明等人钻井不当导致,于是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情况,并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多次与林平、林明等人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柳宏将林平、林明、林光伟、王翔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他们赔偿房屋修复费、围墙修复费等共11万余元。



柳宏称,在施工前后,施工队负责人王翔并未进行任何地质勘探工作,这导致了他的房屋整体陷落,墙体、围墙及地板不同程度断裂。

目前,他的房屋、围墙、地板的裂痕比申请调解的时候增多增大,大门也因墙体开裂变形而无法正常使用。他的房屋建于上个世纪80年代,属于合法房产,由于损害情况较为严重,已经无法正常居住。


林光伟辩称,他不是该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他是受父亲林平和九伯林明委托联系王翔打井,他对案涉水井无使用权。该案被告应是林平、林明,如需赔偿也应由二人赔偿。


王翔辩称,案涉房屋为柳宏几兄弟共有,第一层建于上个世纪80年代,用青砖建成,房屋建在以前的农田上,设计有缺陷、建造技术落后、没有打地基就直接砌墙,没有承重墙,没有承重砖体的墙面单薄,建造成本低,只满足一层的使用标准,本身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房屋使用20年后,柳宏几兄弟没有拆除重建,而是在2007年违规加建一层。房屋第一层使用20年后,本身已经是危房,且至目前该房屋已使用40年,加上人为不合理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是情理之中。
他在现场看到,房屋很多裂缝是老旧的,不可能在一年内产生,很多估计都在10年以上。当时打井井口直径只有20厘米,深15米,没有发生地面震动和大量取水行为,井口轻微震动不可能对房屋造成任何不利影响,更不可能让房屋地基产生沉降、房屋产生裂缝和损害。
他从事打井工作多年,至今没有人提出因打井发生震动,导致其他房屋产生裂缝。柳宏在打井10天后才告知房屋因震动开裂也不合常理。



法院判施工方担责六成






岑溪市法院指出,柳宏的房屋距离打井的位置较近,王翔采用机械钻井方式打井,钻井深度达15米,钻井过程中产生振动对周边的地基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影响。法院依法委托检测机构鉴定,结果为:打水井行为对案涉房屋地基造成了振动影响,使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从而导致房屋墙体发生裂缝损害,案涉房屋的损坏与打水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并未区分柳宏房屋受损的主因、次因或明确打井行为是否为柳宏的房屋受损的唯一原因。柳宏的房屋基础建于1987年,首层于1990年建成,2007年加建了第二层,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且缺乏建造资料、基础信息不详,故房屋受损也有其自身的原因。


岑溪市法院认为,林光伟是受林平、林明的委托代与王翔沟通打井事宜,且他不是打井土地的使用权人,也不实际承担打井的费用,故林光伟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对柳宏的房屋受损不承担责任。王翔使用自有设备和施工人员为林平、林明二人打井,与二人之间属于典型的承揽关系。王翔作为承揽人承揽机械钻水井业务,但并无专业的钻井资质,在进行打井施工作业前又没有对打井位置周边的地基进行深入了解、勘测,盲目施工导致柳宏的房屋产生裂缝、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王翔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对柳宏的房屋受损造成修复费用的损失负主要民事责任。林平、林明作为定作人,共同对打井的位置进行确认,事先没有对打井位置周边地基进行了解和勘测,也没有事先征询有可能受其打井影响的附近房屋屋主的意见,对所选任的承揽人是否具备专业钻井资质也未予以审慎审查,具有选任过错,对柳宏的房屋受损造成的修复费用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柳宏的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且在王翔打井之前房屋已有多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痕,故房屋受损造成修复费用的损失,柳宏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


结合案件情况,岑溪市法院认定:由柳宏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王翔承担60%的民事责任,林平、林明共同承担10%的民事责任。


岑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翔赔偿柳宏3万余元;林平、林明赔偿柳宏5601.5元。


王翔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前,梧州市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岑溪法院 作者徐北昌 吴雨凡     编辑整理|分享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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