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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岑溪林区禁火,与你有关
2025年04月02日 15:39   浏览:760   来源:岑溪
3月28日
岑溪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通告
明确规定“三月三”和清明节期间
全市林区禁止用火
施行期限至4月10日止
违者依法处罚
具体事项如下


↓↓
图片
官网截图





岑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5年广西“三月三”

清明节期间

全市林区禁止用火的通告


  当前,我市气候干旱少雨,受农事用火、祭祀用火等影响,火情高发频发,森林防灭火形势异常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25年广西“三月三”和清明节期间全市林区禁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


  二、禁火区

  全市区域范围内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在森林禁火期限内、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炼山造林、烧灰积肥、烧田边草、烧地边草、烧禾秆等;

  (二)烧蜂驱兽、熏蛇鼠;

  (三)在林地内野炊、烧烤、烧火取暖和乱丢烟头、火种;

  (四)上坟烧纸钱、焚香点烛;

  (五)燃放烟花爆竹;

  (六)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林区。


  四、强化禁火区域责任落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制止并举报,不得包庇,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当地人民政府。

  森林火警  电话:12119

  森林公安  电话:8238110


  五、违法处理

  凡违反禁火令者,将依照国务院颁发的《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岑溪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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