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6月,覃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稀土湿矿尾液,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构成无证采矿违法行为。
2024年7月,岑溪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对覃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开采的稀土湿矿,并处以10万元罚款。
2025年2月,在发出《催告书》后,覃某仍拒不履行罚款缴纳义务。岑溪市自然资源局随即向岑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2025年3月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岑溪法院迅速采取行动,第一时间对覃某名下微信、银行账户资金在罚款限额内予以冻结,并依法查封其位于岑溪市某楼盘的房屋。
目前,案件正有序推进,法院将依法对已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处置,确保行政处罚决定落到实处。
此次案件的强制执行,是司法权威的有力彰显,更是展现国家捍卫稀土资源安全的坚定决心。稀土资源安全事关国家发展战略与产业竞争力,任何试图触碰法律红线、破坏资源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下一步,岑溪法院将持续强化协同执法,以更严格的监管、更有力的执行,以“零容忍”态度打击稀土领域违法行为,筑牢稀土资源安全防线,守护国家战略资源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