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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多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2022年08月16日 07:46   浏览:16   来源:小香



“一分钱不花, 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别人转账就能挣钱!”

“坐在家里,不用风吹日晒,只需要通过收集来的银行账户进行各种转账,就能轻轻松松月入过万!”

“贷款交易流水不够?放心,我们帮你解决。”

……

面对这样的诱惑。

你会心动么?

小心,你离帮信罪,可能只有一步之遥……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一组办案数据显示,2022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帮信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仅排在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之后。而在我们岑溪,2022年上半年各类刑事案件数量中,帮信罪排名第二。

下面,小编将通过几个案例,带你了解有可能触犯帮信罪的行为,避免沦为网络诈骗帮凶。


 案例一:将银行卡卖给别人

欧某将其名下银行卡出卖给他人违法犯罪使用。经查,该银行卡在2021年8月1日至11月6日支付结算金额累计达人民币400多万元,其中有被骗受害人郭某于2021年9月8日转入款4500元。岑溪法院经审理,判决欧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二: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

裴某将其名下的7张银行卡绑定其本人的微信及支付宝后,租借给他人使用。其中3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诈骗犯罪,收入流水总计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岑溪法院经审理,判决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虚拟货币资金转换赚佣金





林某在某货币交易平台上注册并绑定自己的银行卡,接受平台客服转给其的资金购买泰达币,再将购买到的泰达币转回给客服,从中赚取佣金。后林某发展唐某、黄某等人根据其安排在平台内进行泰达币交易。唐某等人帮林某进行资金转换的涉案银行流水金额超200万元。该平台转给林某等人购买泰达币的部分资金为涉嫌诈骗款。

岑溪法院经审理,判决林某、唐某、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四:“跑分”赚佣金




朱某、彭某以“跑分”的方式,在不法网上平台绑定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赚取佣金。经查,在朱某、彭某所使用的银行卡中,苏某名下银行卡于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4月20日的收入流水金额达85.97万元。其中,收到王某被网上诈骗款3万元。岑溪法院经审理,判决朱某、彭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五:让别人代刷银行卡交易流水




张某为办理网络贷款,先后将五张银行卡及U盾、手机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刷卡交易流水。经查询,张某涉案的中国银行卡自2021年8月10日至9月26日的交易流水额达人民币480多万元,其中收到曾某被骗转账人民币2万6千余元。岑溪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是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 广告推广、支付结算 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小编提醒

1.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及对公账号、手机卡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出借或出售他人。

2.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努力奋斗才能梦想成真。不要轻易被网络上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诱惑,以免成为网络洗钱犯罪的帮凶,让自己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3.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U盾等违法行为时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健康良好的网络金融环境!


END
来源:岑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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