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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某男子住处被搜出眼镜蛇、领角鸮等多种重点保护动物,已被采取刑事措施
2024年08月27日 09:07   浏览:13   来源:岑溪


2021年2月公布的新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新增517种类野生动物,将领角鸮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近日,岑溪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梁某东涉嫌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月3日,被告人梁某东在岑溪市某超市旁边沿街处收购唐某庆、刘某兰(另案处理)出售的活体鸟类三只,随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依法扣押活体鸟类三只。经鉴定,上述三只鸟类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领角鸮。

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从梁某东处查获并扣押手机1台,从其住处查获并扣押眼镜蛇1条、滑鼠蛇1条、乌梢蛇2条、竹鼠4只、果子狸26只,上述动物均属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33900元。此外,还从梁某东住处查获并扣押两冰柜已宰杀去皮的鼠类、鸟类冻肉及6玻璃缸的蛇泡酒等物品。上述扣押的领角鸮一只(另外两只领角鸮已自然死亡)及其他野生动物等,公安机关已协同林业局工作人员进行野外放生,扣押的鼠类、鸟类冻肉已进行掩埋处理。

领角鸮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东在上述鸟类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后,仍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梁某东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岑溪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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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在生态环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生物物种多样化,才能保持生态的平衡,使人类拥有良好的生存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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