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关切民生需求,聚焦消费领域乱象,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保障民生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2月2日,该局对外公布10件典型案例。具体如下:案例一、藤县某酒吧销售侵犯“马爹利名士”商标专用权商品案2025年6月11日,藤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辖区部分酒吧涉嫌销售侵犯“马爹利名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明,藤县某酒吧涉嫌销售侵犯“马爹利名士”商标专用权商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涉嫌侵权洋酒共计83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因涉案侵权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3040.00元,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7月28日,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例二、梧州市万秀区某鱼行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及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2024年9月19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检查梧州市万秀区某鱼行时发现,该鱼行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产品标签已模糊,无法辨认相关信息,且没有计量检定合格标志及检定铅封。随即,执法人员委托梧州市计量测试所对该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该鱼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的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及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1月26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该鱼行作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三、梧州市长洲区某家纺店销售不合格棉胎案2024年8月30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梧州市长洲区某家纺店销售的“长城”棉胎(型号规格:90cm×200cm)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经检测,该产品不符合《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 18383-2007)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棉胎货值总金额为1800元,销售该批次不合格棉胎的违法所得为46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2025年3月12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家纺店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四、岑溪市某饭店以虚假的“有奖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案2024年10月26日,岑溪市市场监管局接获投诉举报,反映岑溪市某饭店以虚假的“有奖销售”形式售卖假冒伪劣商品。经查明,该饭店为改善经营状况、实现盈利目的,定制刮刮卡奖券开展“有奖销售”促销活动。该活动宣传设置7个优惠奖项,但抽奖奖池内未放置所宣称的前4个优惠奖项,中奖比例与宣传内容明显不符,且在抽奖过程中安排内部人员虚假中奖以吸引顾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六项之规定。2025年1月8日,岑溪市市场监管局对该饭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五、梧州市龙圩区某美食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案2025年5月20日,梧州市龙圩区市场监管局经抽样检验发现,某美食店生产经营的“馒头”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属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2025年7月31日,梧州市龙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美食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六、梧州市长洲区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食品案2025年4月22日,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问题线索,反映当天早上由某商贸有限公司配送的食材(娃娃菜、莲藕、油麦菜)存在变质问题。经查明,长洲区某商贸有限公司由于管理疏忽,公司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不到位,配送前未仔细检查食材质量,配送的食材出现了明显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等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5年4月27日,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商贸有限公司作出没收涉案食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七、梧州市万秀区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2025年7月17日,梧州市万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电动车行自2025年7月13日起,将1辆标称“台铃”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后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至2025年7月17日被万秀区市场监管局查获。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2025年9月30日,梧州市万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电动车行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八、苍梧县某餐饮店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2025年9月22日,苍梧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苍梧县某餐饮店经营的蜜汁烤鸡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8日送达检验报告时,发现该店在当日生产经营的蜜汁烤鸡腿也存在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蜜汁烤鸡腿进行扣押。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使用超范围、超限量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2025年12月19日,苍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餐饮店作出没收不合格的蜜汁烤鸡腿、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九、蒙山县某油坊未在简易包装食品包装上标明有关信息案2025年6月30日,蒙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蒙山县某油坊在抖音平台销售的花生油未在标签标注质量等级。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花生油属于简易包装食品,其外包装标签上均未标示“质量等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未在简易包装食品包装上标明有关信息的违法行为。2025年9月16日,蒙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油坊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例十、梧州市某月子中心发布虚假广告案2025年5月28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梧州市某月子中心开展检查时发现,该月子中心微信视频号“某月子中心梧州店”发布的一则广告存在疑点。该广告拍摄的背景墙醒目标注“CCTV COM 央视网广告合作伙伴”字样,该广告内容涉及营业区域、“五一节”促销活动、服务价格及口碑宣传。经查,该月子中心作为某品牌加盟店,未获得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授权使用“CCTV COM 央视网广告合作伙伴”称号。截至2025年6月10日,该虚假广告阅读量超600次、转发83次,已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2025年10月15日,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月子中心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按广告制作费用3倍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