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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盗采稀土,岑溪法院判了!
昨天 14:52   浏览:112   来源:岑溪

近日,岑溪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盗采稀土案,以主犯黄某雄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主犯甘某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从犯冀某宏等8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五万元不等;依法没收作案工具并追缴其违法所得;责令黄某雄等十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犯罪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价值和生态环境损害治理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56.94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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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20日期间,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雄、甘某锋等雇请何某孔等七人共同在岑溪市诚谏镇某山场非法盗采稀土矿。被告人蔡某文明知黄某雄等人系盗采稀土矿,仍将位于山场附近的一间旧屋及电源提供其使用,收取相应租金。经鉴定,该山场因非法采矿造成稀土矿资源破坏价值783.9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雄、甘某锋等十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783.94万元,生态环境损害治理赔偿等相关损失价值173.006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雄出资占股并负责日常管理,甘某锋投资入股参与分红以及负责采购和维修设备,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何某孔等七人被雇请参与盗采稀土工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蔡某文明知黄某雄等人系盗采稀土矿,仍将旧屋提供给盗采稀土的人员居住、接电用于矿山抽水使用,收取相应租金,为非法开采稀土,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上述被告人因共同犯罪造成国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连带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丨岑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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