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 溪 公 安 为切实规范全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秩序,强化流动人口服务与管控,全面消除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治安防范各类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住房租赁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备登记要求 凡在岑溪市行政区域内,将自有、代管或承租的房屋用于出租居住的房屋出租人、二手房东、房屋实际管理人及房产中介机构,均需严格履行出租房屋信息报备义务。 (一)房屋出租人责任 1.严格核验承租人及同住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严禁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身份不明或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员。 2.定期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电线私拉乱接、燃气使用违规、消防通道堵塞、消防设施缺失等安全隐患;严禁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室、楼道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居住,严禁违规群租、超员居住。 3.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员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不得隐瞒、包庇、纵容。 4.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信息核查、安全巡查、隐患整改等工作,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房屋承租人责任 1.主动向出租人提供本人及同住人员有效身份证件,配合完成出租房屋信息登记备案。 2.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规使用明火及大功率电器。 3.如需转租、转借房屋,须经出租人同意,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备相关信息。 (三)中介机构及物业责任 房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须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出租房屋信息采集、流动人口登记工作,督促租赁双方履行报备及安全管理义务,不得隐瞒、漏报、迟报相关信息。 三、法律处罚规定(依据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发布前已出租但尚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出租人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桂警通办”线上平台或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一)办理地点:岑溪市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二)咨询电话: -樟木派出所0774-8225388 -城南派出所0774-8224109 -马路派出所0774-8531110 -南渡派出所0774-8561110 -昙容派出所0774-8381226 -水汶派出所0774-8351110 -大隆派出所0774-8331110 -梨木派出所0774-8311110 -归义派出所0774-8411110 -大业派出所0774-8431110 -筋竹派出所0774-8451110 -诚谏派出所0774-8471110 -安平派出所0774-8131110 -糯垌派出所0774-8111110 -三堡派出所0774-8151110 -波塘派出所0774-8511110 请广大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和治安管理工作,共同建设平安岑溪。 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举报出租房屋违法违规行为及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岑溪市公安局 2026年5月13日